作者sclee
台灣在財產繼承的法律太過著重保護有血緣的親戚,應該學習歐美以財產擁有者的意願為主才是正確的做法
很久以前新聞報導,香港已故藝人梅艷芳,生前立下遺囑,財產分了多分,居然徒弟以及好朋友都有分配到,他媽媽雖然也分到一分,但是女兒知媽媽生性好賭亂花錢,所以用信託方式,每月像發薪資給媽媽生活費,直至信託的錢用完
他老媽不服氣,認為哪些朋友不應分梅的遺產,向法院提訴訟,說女兒是被拐騙下立的遺囑,最後梅媽官司敗訴
個人認為錢是誰賺的,法律不應管太多,要分誰由本人來決定,美國有錢人可以全部遺產給自己養的狗都可以,根本就沒有分不分給同性同居人的問題
PS:這種以立遺囑為主的法律,沒有拋棄繼承的問題,既然遺產不一定要留給子女,債務也跟子女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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