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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all.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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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引用:
作者sclee
台灣在財產繼承的法律太過著重保護有血緣的親戚,應該學習歐美以財產擁有者的意願為主才是正確的做法

很久以前新聞報導,香港已故藝人梅艷芳,生前立下遺囑,財產分了多分,居然徒弟以及好朋友都有分配到,他媽媽雖然也分到一分,但是女兒知媽媽生性好賭亂花錢,所以用信託方式,每月像發薪資給媽媽生活費,直至信託的錢用完
他老媽不服氣,認為哪些朋友不應分梅的遺產,向法院提訴訟,說女兒是被拐騙下立的遺囑,最後梅媽官司敗訴

個人認為錢是誰賺的,法律不應管太多,要分誰由本人來決定,美國有錢人可以全部遺產給自己養的狗都可以,根本就沒有分不分給同性同居人的問題

PS:這種以立遺囑為主的法律,沒有拋棄繼承的問題,既然遺產不一定要留給子女,債務也跟子女無關

我的印象中啦,印象中

遺囑的位階應該高於血緣的樣子,但我國不能立一個遺囑說不要留財產給子女,好像是甚麼不能低於應繼分的樣子

怎麼分就不熟了,不好意思

至於以遺囑為主的法律,我個人沒有意見,雖然我覺得你講的很有道理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所以說這是「草案」阿...
等到正式通過後, 前後衝突的法條該怎麼處理?
勢必以新通過的法案為依據修改舊法條.
這樣就順利完成通姦除罪化.

又, 回到此修正草案, 會發現並沒有「保障同居人」的修正內容, 所有列舉出來的修正內容都是「移除法條內的性別限制」.

再者, 即便目前異性戀夫妻要認養小孩也不是容易通過的情況, 所以同性戀目前無法收養小孩並不會是單純因為性向問題.

一個民法一個刑法你混在一起講 ... 無言
舊 2013-10-06, 11:33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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