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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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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18
引用:
作者micall.lee
多元成家其實有點被某些基督教團體故意轉移成只有同性戀的婚姻

但其實將原有只有男性與女性才能成立家庭的制度(也就是結婚),改成比較鬆散的伴侶制度

單從民法上來看,很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只有保障前述的男女結合的家庭,也就是說,法律只有保障一對男女所成立的家庭

例如最明顯的財產繼承,我印象中只有婚姻關係、血緣關係和扶養關係才能有財產繼承

但是隨著時代演進,兩個沒有血緣男人居住在一起,如果這兩個人平日就是相互扶持,為何就不能享有民法上家庭權利義務的保障?

其實多元成家沒有說要成立家庭的成員,彼此就一定要有戀情或者性關係,很單純的就是給予那些因為不同因素,選擇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成員們,在法律上能被承認是一個家庭而已

因此不只是同性戀者,如果因為某些因素,你和另一個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居住在一起,你平時也照顧他,他也照顧你,但你們沒有戀情也沒有...

台灣在財產繼承的法律太過著重保護有血緣的親戚,應該學習歐美以財產擁有者的意願為主才是正確的做法

很久以前新聞報導,香港已故藝人梅艷芳,生前立下遺囑,財產分了多分,居然徒弟以及好朋友都有分配到,他媽媽雖然也分到一分,但是女兒知媽媽生性好賭亂花錢,所以用信託方式,每月像發薪資給媽媽生活費,直至信託的錢用完
他老媽不服氣,認為哪些朋友不應分梅的遺產,向法院提訴訟,說女兒是被拐騙下立的遺囑,最後梅媽官司敗訴

個人認為錢是誰賺的,法律不應管太多,要分誰由本人來決定,美國有錢人可以全部遺產給自己養的狗都可以,根本就沒有分不分給同性同居人的問題

PS:這種以立遺囑為主的法律,沒有拋棄繼承的問題,既然遺產不一定要留給子女,債務也跟子女無關
舊 2013-10-06, 11:25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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