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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all.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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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所以阿, 如你所說"有沒有繼承權,我沒有記錯的話,首先看遺囑,再來看有沒有婚姻關係、血緣關係和扶養關係"
那既然照現在的民法規定如此, 那通過「多元家庭」的目的為何?
如果只是為了「名正言順」可以分配財產, 那用預立遺囑的方式即可完成阿.

這個草案不只是為了讓你分財產,我講繼承權只是其中一項而已

前面的文件我也貼了,關於繼承大體上也沒有太大變化,仍然要參考目前現有與繼承相關的法律

例如伴侶的遺產分配仍然要看民法 1144 條,要認定是不是伴侶前面也一再說過了,不是一方說了算

這個草案不是大改特改,主要的變化在於多了伴侶制,其他大體不變,而甚麼是伴侶制草案有寫清楚,不是一個人說我跟另一個人是伴侶,然後你們就是家庭了

大致如上,請參考了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你口口聲聲說著「要法院認定」, 所以如果法院依照「多元家庭法案」精神認定了外籍看護、家長外遇對象有著與配偶相同的繼承權與家庭權利, 你能接受嗎?
不用又拿「沒那麼簡單」當藉口, 就目前的法律這些是「不被允許的」, 但在「多元家庭」架構下, 這些是「有機會的」, 並且是「可主張的」.
所以請告訴我, 你能接受嗎?

問題是目前的草案看來並沒有像你講的那樣,法院也得依照法律來辦事,草案就是沒有像你講的那樣啊!

我實在不想這樣問你:請問你有看過草案嗎?請問你有把修改前後的法規比較稍微研究一下嗎?

況且我那樣寫不等於草案就已經全盤做到了,還有,那不叫我的宣稱,那都不是我的意見,你真的不爽也該去找那些立這些草案的人,了解一個法律不等於要支持一個法律吧?
舊 2013-10-06, 11:05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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