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icall.lee
那不是我的提案,我只是解讀這個草案的立法目的,而且草案都已經寫清楚了,甚麼叫伴侶關係有清清楚楚的要件,絕非像你舉的例子這麼簡單
外國人闖紅燈不用繳罰單跟民法繼承權利是兩回事,你有沒有繼承權,我沒有記錯的話,首先看遺囑,再來看有沒有婚姻關係、血緣關係和扶養關係
你舉的外籍看護沒那麼容易有繼承權,至少,不是宣稱外籍看護有照顧當事者就能有繼承權。當事者要嘛有留遺囑說要留給那個外籍看護(姑且不論法律是否合法,假設真的有一個合法的遺囑),不然外籍看護必須有婚姻關係、血緣關係和扶養關係,才能宣稱他有這個權利
婚姻關係先不談,血緣關係我想很難,況且真的有血緣關係有繼承權那是天經地義;扶養關係,扶養也不是說一句話我扶養你就是扶養,沒記錯的話,你也得去法院辦理,況且扶養關係也不等於一定有繼承權
回到婚姻關係,我還是要說一句,這個草案不等於一方說,我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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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阿, 如你所說"有沒有繼承權,我沒有記錯的話,首先看遺囑,再來看有沒有婚姻關係、血緣關係和扶養關係"
那既然照現在的民法規定如此, 那通過「多元家庭」的目的為何?
如果只是為了「名正言順」可以分配財產, 那用預立遺囑的方式即可完成阿.
所以你前面提的
"但是隨著時代演進,兩個沒有血緣男人居住在一起,如果這兩個人平日就是相互扶持,為何就不能享有民法上家庭權利義務的保障?
其實多元成家沒有說要成立家庭的成員,彼此就一定要有戀情或者性關係,很單純的就是給予那些因為不同因素,選擇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成員們,在法律上能被承認是一個家庭而已
因此不只是同性戀者,如果因為某些因素,你和另一個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居住在一起,你平時也照顧他,他也照顧你,但你們沒有戀情也沒有性關係,也能成立家庭
這個草案理應能夠強化社會相互扶持的理想才是,不能只是繞著同性戀婚姻打轉"
你口口聲聲說著「要法院認定」, 所以如果法院依照「多元家庭法案」精神認定了外籍看護、家長外遇對象有著與配偶相同的繼承權與家庭權利, 你能接受嗎?
不用又拿「沒那麼簡單」當藉口, 就目前的法律這些是「不被允許的」, 但在「多元家庭」架構下, 這些是「有機會的」, 並且是「可主張的」.
所以請告訴我, 你能接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