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IREFALCON
我的舉例並不是依照草案, 而是依據"你的"提案而舉例的.
1.不具我國國籍, 難道就不受我國法律規範? 不要鬧了...
外國人闖紅燈不用繳罰單?
更別提異國聯姻, 對方甚至孩子不爽加入中華民國籍時, 難道對方沒有繼承權?
所以, 你上面的提案就是放屁就是了?
"但是隨著時代演進,兩個沒有血緣男人居住在一起,如果這兩個人平日就是相互扶持,為何就不能享有民法上家庭權利義務的保障?
其實多元成家沒有說要成立家庭的成員,彼此就一定要有戀情或者性關係,很單純的就是給予那些因為不同因素,選擇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成員們,在法律上能被承認是一個家庭而已
因此不只是同性戀者,如果因為某些因素,你和另一個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居住在一起,你平時也照顧他,他也照顧你,但你們沒有戀情也沒有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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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是我的提案,我只是解讀這個草案的立法目的,而且草案都已經寫清楚了,甚麼叫伴侶關係有清清楚楚的要件,絕非像你舉的例子這麼簡單
外國人闖紅燈不用繳罰單跟民法繼承權利是兩回事,你有沒有繼承權,我沒有記錯的話,首先看遺囑,再來看有沒有婚姻關係、血緣關係和扶養關係
你舉的外籍看護沒那麼容易有繼承權,至少,不是宣稱外籍看護有照顧當事者就能有繼承權。當事者要嘛有留遺囑說要留給那個外籍看護(姑且不論法律是否合法,假設真的有一個合法的遺囑),不然外籍看護必須有婚姻關係、血緣關係和扶養關係,才能宣稱他有這個權利
婚姻關係先不談,血緣關係我想很難,況且真的有血緣關係有繼承權那是天經地義;扶養關係,扶養也不是說一句話我扶養你就是扶養,沒記錯的話,你也得去法院辦理,況且扶養關係也不等於一定有繼承權
回到婚姻關係,我還是要說一句,這個草案不等於一方說,我跟某某某有同居還是照顧關係就成立關係,你一樣要有另一方的同意,有爭議,仍然是要法院認定,沒這麼簡單
異國聯姻生下來的孩子,當然有血緣關係,所以繼承權當然成立,你今天舉的外籍看護,我請問婚姻關係、血緣關係和扶養關係,哪一個足以讓他宣稱他有繼承權?
另外,我覺得要講清楚,我講這些不等於我支持這個草案,但也不等於反對,我只是了解這個草案出來的原因和大致內容而已,你問我支持或不支持,我只能回答你我不知道
如果會覺得我講這些等於支持這個法案,我會希望請你冷靜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