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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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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call.lee
第一個,外籍看護不是本國人,我國的法律無法可管,也就是他根本不能宣告他有這個權利

第二個,假設外籍看護歸化我國國民,也得首先有你的同意,再經過法院認定,你們才能算是一個「家庭」,你講得甚麼照顧關係,那些都只是法院認定你們是否可以稱為一個家庭的參考基準而已,而不是只要有這樣的關係,就等於在法律上有了這樣的關係

這個草案沒有那麼神,僅有照顧關係就算是家庭關係,如果真的這樣訂立,那是否醫院的護士也都跟病患有家庭關係?我想這個法律不可能這樣訂,一定都是要經過所有成員的同意,才能確定這樣的關係

第三個,沒有經過結婚程序,本來就不是家庭關係,就算這個草案過了,那個外遇的對象得提出你家長有去法院認定其家庭關係,才有那個權利說我要繼承遺產。但不要忘了,你家長已經有一個家庭的關係存在,你認為法院會很簡單的也認定這個人同時有兩個家庭關係嗎?

所以你的疑...

我的舉例並不是依照草案, 而是依據"你的"提案而舉例的.
1.不具我國國籍, 難道就不受我國法律規範? 不要鬧了...
外國人闖紅燈不用繳罰單?
更別提異國聯姻, 對方甚至孩子不爽加入中華民國籍時, 難道對方沒有繼承權?

所以, 你上面的提案就是放屁就是了?
"但是隨著時代演進,兩個沒有血緣男人居住在一起,如果這兩個人平日就是相互扶持,為何就不能享有民法上家庭權利義務的保障?
其實多元成家沒有說要成立家庭的成員,彼此就一定要有戀情或者性關係,很單純的就是給予那些因為不同因素,選擇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成員們,在法律上能被承認是一個家庭而已
因此不只是同性戀者,如果因為某些因素,你和另一個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居住在一起,你平時也照顧他,他也照顧你,但你們沒有戀情也沒有性關係..."
舊 2013-10-06, 10:33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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