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IREFALCON
所以照這樣說, 外籍看護到時候跟你說她有權繼承遺產...
你和另一個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居住在一起,你平時也照顧他,他也照顧你,但你們沒有戀情也沒有性關係.
或者說有一天你家長的外遇對象(本人, 非私生子)跑來說她有權力繼承遺產...
不知道有多少人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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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外籍看護不是本國人,我國的法律無法可管,也就是他根本不能宣告他有這個權利
第二個,假設外籍看護歸化我國國民,也得首先有你的同意,再經過法院認定,你們才能算是一個「家庭」,你講得甚麼照顧關係,那些都只是法院認定你們是否可以稱為一個家庭的參考基準而已,而不是只要有這樣的關係,就等於在法律上有了這樣的關係
這個草案沒有那麼神,僅有照顧關係就算是家庭關係,如果真的這樣訂立,那是否醫院的護士也都跟病患有家庭關係?我想這個法律不可能這樣訂,一定都是要經過所有成員的同意,才能確定這樣的關係
第三個,沒有經過結婚程序,本來就不是家庭關係,就算這個草案過了,那個外遇的對象得提出你家長有去法院認定其家庭關係,才有那個權利說我要繼承遺產。但不要忘了,你家長已經有一個家庭的關係存在,你認為法院會很簡單的也認定這個人同時有兩個家庭關係嗎?
所以你的疑慮本來就很難成立,個人淺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