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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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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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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emmy
這個新聞內容有個錯誤,就是發生事故的這個車道,是快車道,不是慢車道
我找的相片,就是同一篇新聞的相片,樓主忽略了相片,也忽略了新聞的連結,我是用內容標題google找到的
至於車輛故障故障,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38 條是這麼寫的:
車輛故障標誌,用以指示前有故障車輛,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減速避讓。本標誌為紅色中空之正等邊三角形,以鋁質或其他適當材料製作,具反光性能,反光體為紅色,須在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可用目力辨認清楚。邊框為白色或銀色,採用摺疊式或整體式製作之。
本標誌尺寸、樣式得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4982 之規定。
本標誌依下列規定設置,事後應即拆除:
一、行車時速在四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樹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
二、行車時速超過四十公里之路段,樹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
三、交通擁擠之路段得懸掛於車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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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經據典是很厲害,
可惜法條再怎麼站得住腳一條生命也沒了,
我個人是認為懂得防禦駕駛比會查法條重要多了
另外針對你的問題可否請你回答,
1.遇到路邊停車開門的你是否堅持機車騎士撞上去就對了
2."假設"如樓主所轉貼的新聞內容,但將停車載客這部分改為汽車故障,計程車司機於拋錨一分鐘內開後行李廂拿故障牌準備置於車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所有的條件都相同就只有停車的原因不同,此時機車撞上來情形會不會不一樣?那這情形下你還是只怪罪給開車的那一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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