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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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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兩隻馬
這是我在網路上看到的,轉貼這一篇文章 (http://blog.xuite.net/osaki99/blog/12543953)

1. "保管書"替代借據或本票並不能改變『金錢消費借貸』的本質

債務人雖然名義上簽具保管書,但是不論是債務人債權人或證人都心知肚明,這只是一樁純粹的「借錢到期還錢」的關係,換言之,實際上的法律關係是消費借貸,這在我國民法上叫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它的法律效果是名義上的法律關係無效,依實際的情形決定法律關係,換言之,僅管簽具『保管書』,它的法律性質依然是消費借貸,而非寄託。

2.債務人不會成立刑法侵占罪

刑法侵占罪的成立前提是「持有關係」的存在,既然實際上的法律關係是消費借貸,債務人拿到這筆錢後,對於這筆錢的關係叫做「所有權關係」,也就是說,債務人高興怎麼用這筆錢,是要當當「長輩」的癮,給小宋當創業基金,還是去給林芸芸美容一下,只要期限到了,債務人...



其實您放的文章,正好說明保管條比本票無用...(以往會有人說保管條比較好用,就在於侵佔的問題)

而本票有強制執行效果,一般借貸卻沒有
     
      
舊 2013-10-04, 01:10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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