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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olar168
保管條不行啦, "你借他" 跟 "你託他保管" 是不同的, 告上法院百面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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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在網路上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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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管書"替代借據或本票並不能改變『金錢消費借貸』的本質
債務人雖然名義上簽具保管書,但是不論是債務人債權人或證人都心知肚明,這只是一樁純粹的「借錢到期還錢」的關係,換言之,實際上的法律關係是消費借貸,這在我國民法上叫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它的法律效果是名義上的法律關係無效,依實際的情形決定法律關係,換言之,僅管簽具『保管書』,它的法律性質依然是消費借貸,而非寄託。
2.債務人不會成立刑法侵占罪
刑法侵占罪的成立前提是「持有關係」的存在,既然實際上的法律關係是消費借貸,債務人拿到這筆錢後,對於這筆錢的關係叫做「所有權關係」,也就是說,債務人高興怎麼用這筆錢,是要當當「長輩」的癮,給小宋當創業基金,還是去給林芸芸美容一下,只要期限到了,債務人還得出錢,債權人都無權干涉,換言之,債務人不會成立刑法侵占罪!
之所以會有人小聰明地想到藉由簽具『保管書』的方式來代替,那是因為誤以為「實際上的債務人」對於這筆錢的關係,就理所當然地變成保管人的角色,也就是符合刑法上定義的持有關係,期限一到,錢拿不出來,就證明易「持有」關係為「所有」關係而成立侵占罪,但是這樣的想法是很危險的因為債權人和證人可能會因此觸犯偽證罪!
所以保管條與本票...性質上是不太一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