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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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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引用:
作者kouiou
我不這麼認為,應該是說立法委員對這件事情實在是非常有效率,早早達成共識不修法律,畢竟誰會訂這種法律來分自己專有的立法權呢?


您說的沒錯
但是民國36年憲法就規定要立法院去做的事
至今石沉大海
這不就是怠惰嗎?
雖然怠惰只是講好聽的,事實上是故意
舊 2013-09-30, 12:22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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