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 漏斗效應
1000件 刑案(警)
V
800件 逮到嫌疑犯-函送地檢署(警+檢)
V
600件 被告遭起訴(檢 非告訴乃論) 50件不起訴 150件緩起訴
V
200件 判刑(院) 200件緩刑 200件易刑(罰金.勞役.社會勞動)
V
200件 執行(監所) 包括死刑(監借場地).徒刑.拘役(所).保安處分(廣義刑罰)
經層層篩選~院檢認為 實屬惡性重大者~輕判難收矯正之效 才會進監所
監獄行刑法第一條 : 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
但台灣監獄管理人員與受刑人比例 較懸殊(1:20) 幾乎是美國的2倍
加上監獄擁擠~容易產生惡性感染
從竊盜=>搶奪=>強盜=>擄人勒贖=>殺人
不是關進籠子就等於一勞永逸
輕罪頻繁進出的累犯 習慣以監獄為家~其社會鍵幾乎不存在
惡性感染者~蹲苦窯如同進修升級 犯罪樣態與刑責複雜加重
出來之後~又是一尾活龍(從一爪變成二爪)
輕罪若都需羈押 各派出所與分局 設立輕罪羈押室
重罪待審待判 才押在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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