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ston
假設這個前提是對的。
剛剛看完新聞,又有一個疑問,
誠如下面新聞內容的紅色部分,今天特偵組只要想要監聽那隻電話,
然後跟法院申請,不用查證該電話是誰的,就直接可以掛線,這樣解釋權就非常大,
特偵組申請立法院這隻節費電話號碼,然後對法院說是柯建明助理持有的,然後法院批示核可,
如果這件事情發展是這樣,完全沒有人把關,可以說是想監聽那個號碼都可以了。
不知是否可以請"惡蟲"幫我釋疑一下。
黃世銘鞠躬道歉撇不知是立院總機 | 即時新聞 | 20130928 | 蘋果日報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20130928/266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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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票針對的對象是電話,而不是人。
也就是說,聲請監聽票時,上面雖然會寫要監聽對象的名字,如新聞上照片可見「被告吳某等」,但是最重要的是後面的附表,上面所載的電話號碼,才是掛線監聽的電話。
舉個例子來講,我今天名下有手機門號二支,分別是台哥大及中華電,市話一支,警察對我聲請監聽,法院准許監聽台哥大的門號及市號,則警察監聽只聽得到我台哥大及市話的通話內容,而無法聽我中華電手機的通話內容。如果警察想監聽我中華電的手機,則必須針我中華電的手機門號再聲請監聽票才行。
而通常在聲請監聽時,聲請書內必須附上的資料,會包含聲請監聽電話的登記人資料,如果使用人與登記人不同時,聲請書內還必須附上如何判斷該電話實際使用人是誰的資料,以讓法官判斷是否准允監聽。
又通知受監察人的通知書,是在全案結束時才會發通知的,比如說警方先監聽我台哥大門號及市話,後來聲請擴線再聽我中華電門號,但是因為我沒有使用市話通話,所以第二個月市話就不聲請續監了,但是通知書會在整個監聽結束後,三支電話的通知書才會一起發出,而不是先發出我市話的通知書。當受監察人為複數時,也是如此,一般不會先聽完甲後,乙還在聽的時候就先發通知書給甲。
至於理由,應該不用我多作說明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