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ston
假設這個前提是對的。
剛剛看完新聞,又有一個疑問,
誠如下面新聞內容的紅色部分,今天特偵組只要想要監聽那隻電話,
然後跟法院申請,不用查證該電話是誰的,就直接可以掛線,這樣解釋權就非常大,
特偵組申請立法院這隻節費電話號碼,然後對法院說是柯建明助理持有的,然後法院批示核可,
如果這件事情發展是這樣,完全沒有人把關,可以說是想監聽那個號碼都可以了。
snipped....
|
申請監聽票必須有明確的事由和對象,不然法院是不可能會核發的,今天就算沒先查清楚這個號碼的使用者是誰,只因監聽對象曾經使用過這個號碼或和這個號碼通聯過而且法院也準了,鵝還是很難相信一實施監聽不會發現實際使用者是誰(不要告訴鵝承辦人耳朵長X皮

),那這張監聽票很明顯是無效的(實際使用者與監聽對象不符),依法就應該停止監聽並發出通訊監察通知書給被監聽者(i.e.立法院

),怎麼會搞了3個月才停止監聽,而且被監聽者也沒收到通訊監察通知書呢,某人口口聲聲依法行政,臉卻被法律打腫到連他媽都快認不出來了,真不知國之四維上哪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