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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聽者的外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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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chang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9
文章: 1,844
引用:
作者
cmwang
電信法第6條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K0060001&FLNO=6
) 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
電信事業應採適當並必要之措施,以保障其處理通信之秘密。
電信法第56-1條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60001&FLNO=56-1
)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沒拿到監聽票就亂玩,就算撈到有價值的情報也上不了法院,而且還可能惹禍上身,除非是古老的警備總部或是兩津堪吉,不然應該沒幾個人敢玩這麼大吧
....
而且案子還有分,我記得前幾天有問過我的律師,好像要成案兩年還是三年,才可以監聽。
這一部分記憶模糊了
例如:已經調查scottchang已經兩年還是三年,都沒啥進展,但是scottchang確實有嫌疑,才可以開始監聽
所以,怎麼可以隨便想監聽誰就監聽誰?自己的權益,怎麼可以隨他去?
又不是中國
2013-09-28, 06:15 PM #
16
scott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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