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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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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引用:
作者cmwang
有人被打臉了,而且腫成這樣,竟然還撐得下去,只能說太神乎其技了....


稍微解釋一下好了。

以監聽簽賭案,卻聽到販毒內容,是否需要另行簽分新案來講,可以分為幾種情況:

一、監聽對象相同,且確有賭博相關犯罪事實可能性:也就是,假設受監察對象為A,而這個A除了涉及賭博案外,另有涉及販毒案,則可以繼續以賭博案續行監聽。

但有個限制,就是每個月監聽案到期後,如果要聲請續監,必須是以賭博案有續行監聽必要為限,如果賭博案無續監必要,但是為了查販毒案必須繼續監聽,那麼就必須另外以販毒案的案號來聲請監聽。

二、監聽對象相同,但無賭博相關犯罪事實可能性:就是受監察對象為A,但是根據監聽內容,無任何具體事證可以證明他有賭博的犯罪事實,甚至無法證明他有合理的懷疑涉及賭博,但是監聽內容可以證明他有販毒可能性,則要繼續監聽,應另立新案來查販毒,並以新案號來聲請監聽。

三、監聽對象不同:如果受監察對象為A,監聽到他可能有向B購買毒品,所以有查B是否有販毒之犯罪事實必要時,則必須另外成立一個新案來追查販毒,並以新案來監聽B。


而在實務上,因為販毒案比起職棒簽賭案來講,是更為嚴重的犯罪(以刑度來講),所以如果因為監聽內容有販毒的可能,通常執行單位會立即另外以販毒案來聲請新的監聽案,而不會繼續以賭博案來監聽(法院法官准許監聽的可能性更高),所以會以賭博案來聽販毒的可能性極低。


而如果因為A案的監聽案而聽到關於B案的內容,在A案的監聽是合法的情況下,是可以做為B案的證據的,當然必須遵守上述關於A案也是存在的前提下,如果假藉A案來監聽B案的情況是非常明確的話,B案起訴後,法官不採納監聽內容為證據的可能性極高。

但是本件是為了查犯罪而監聽,因此發現行政違法內容,是否可以做為行政違法的事證,這點恐怕在法界也會有極大的爭議。


最後說明一下,關於檢察機關的分案或結案規定,不存在於刑事訴訟法或通訊監察保障法之內,而是在檢察機關內部分案規則,刑訴及監保法本來就不會有是否該另外分案的相關規定,所以劉立委以刑訴或監保法規定來質疑,其實是有問題的。
舊 2013-09-27, 05:39 PM #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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