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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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Christine
你錯了,教授改考卷,改錯了,變五十九分,當然不是學生自已設定五十九就算,也當然不是我設定五十九分就算。就是因為學生認為自已有六十分,學生才會想去找教授。問題的重點是學生認為教授改錯了,自已的成績不是五十九分。學生當然得先找教授改回六十分。而不是找校長。換作是我也不會找校長改回六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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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的是在於一審有罪開始
也就是教授給予不及格,而學生認為及格
所以學生認為教授改錯了,自已的成績不是五十九分。學生當然得先找教授改回六十分。
經過第二次,然後到第三次,也就是更一審
教授給了60分
更一審的裁決無罪
這才是你說的找教授的過程
比喻要這樣才真正精準
這時候,校長認為,這分數不對,肯定是學生關說教授所以有問題,所以要開除學生,開除教授
問題是從一二更一 三任檢察官,沒有一個上訴過,
何以見得,更一審的檢座,就必須要上訴?
引用:
作者Christine
因為就如你所說的校長無權改變教授給學生的成績,而是教授有權。即使學生事實上一直都應得六十分,或是學生認為教授少給自已一分,或是說,學生事實上只能拿五十九分,但教授給了學生六十分。又如你所說的,退不退學是學校決定的而不是學生,所以校長反而可以拒絕為學生的成績去關說教授,也可以拒絕為學生的成績聽學生關說。學校處置學生一直都是合法的。因此要校董要校長離職是也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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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都講出或是說什麼的,等於是承認有其他可能的疑慮
當事者為了保全自己的權益,申請假處分
所以法官更應該准予假處分不是嗎
不然你以為假處分是處分什麼? 處分甲乙餅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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