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hristine
我想了很久,你的說法是有矛盾的。
如果這個校長去找法院保全自已的權利。是合法的。這是一種手法。
但,校董可以提出瀆職,瀆職有兩個說法:
一、你該做的不做,譬如,劉政鴻拆大埔,雖然真的可以不拆,但是法律上的決議,行政命令不執行,那就是瀆職。
二、你不該做的做了,像你收取廠商賄款,圖利廠商工程。那也是瀆職。
國民黨也可以告呀。
你說的什麼黨規之類,你還沒說在捷運吸菸、飲食,捷運有沒有權力罰咧。
在戲院接打行動電話有沒有權力罰咧。
你回去研究研究再來談吧。
真正的重點是,這個校長應該先向校董說明自已的情況,這個校董更應該先去問這個學生的情況,再問這個教授的情況才對!
跟本錯了。
如果校長無罪,那就要看這個學生怎麼說,如果這個學生也無罪,那就要再看這個教授怎麼說。
一定有一個人有問題。
還有一件事,如果學生說自已本來就六十分,沒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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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用打這麼多鬼打牆
私法規章雙方有爭議的時候、就上法院找法官「依法處置」裁決
雙方向法官陳訴理論
規章沒違反法律就按規章、規章違反法律就按法律
由與雙方和此事沒有利害關係的法官依法裁決
無論什麼東西有爭議、本來該要按這種方式辦理
民事官司、勞資糾紛都是如此
連交通紅單開下去,你認為有爭議同樣還是可以找法院裁定要求取消
而不是找開單警察吵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