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hristine
完全不對,明知有罪的而判無罪的問題是很大。好,如果說這為學生一直都無罪。教授也無罪。
但是「替某某人說什麼」你要說是關說,或是關心的事實發生了。
我也說了,校長去法院是很正常的。
現在只要證明是關說就可以了。而且,這更證明了一件事,這個校長完全不適任。學生跟教授的事務是學生自已去跟教授說明或爭取,這個學生違規。這個校長也違規。
若真沒有任何法令說這個學生違規,那這個校長也還是違規。
這個學生無德不義,這個校長無恥不公。
一切都違規的事情按照現在的制度就能解決。沒有任何問題。
除非以上說法完全不成立,那就是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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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說,發生在一般民眾身上沒人理,但發生在有權有勢的人身上就完全不同,不要拿一些自已發想的理所當然來說口。
一間公司,三個不同身份的人對某主管關說,一個沒權的小職員另一個是路人甲還有一個是老闆,不能因為小職員和路人甲的關說沒作用,連帶指老闆的關說也沒作用吧!
PS:關說可大可小,但發生在有權有勢的人仕身上,通常就非同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