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unsun13
就像法官判有罪無罪是法官的權利
法官再怎樣都要依法規條例來判(就算想循私都要依法規來玩),不是有罪的案件法官可以自已決定判無罪,反之亦同....
PS:法官想循私可以閃法規、判重判經,或者,慢慢拖也行,但明知有罪的案件若法官自已要判無罪的話~~~~~那問題就大了~~~這不是機密文件是要被審閱的~~~沒有辦法自把自玩或自已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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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對,明知有罪的而判無罪的問題是很大。好,如果說這為學生一直都無罪。教授也無罪。
但是「替某某人說什麼」你要說是關說,或是關心的事實發生了。
我也說了,校長去法院是很正常的。
現在只要證明是關說就可以了。而且,這更證明了一件事,這個校長完全不適任。學生跟教授的事務是學生自已去跟教授說明或爭取,這個學生違規。這個校長也違規。
若真沒有任何法令說這個學生違規,那這個校長也還是違規。
這個學生無德不義,這個校長無恥不公。
一切都違規的事情按照現在的制度就能解決。沒有任何問題。
除非以上說法完全不成立,那就是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