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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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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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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上所說,法律給的是王先生假處份,法律給柯先生的是無罪定讞,現在如何證明關說無效?

現在如何證明關說無效?

現在是民進黨要黨紀處份了。除非,國民黨黨主席對王先生的處份違法。否則民進黨不對柯先生進行黨紀處份是完全違反黨務黨規及黨章,亦同違法。若黨規在法律上無效,則國民兩黨應解散,因為毫無政黨存在之意義。因黨務黨規及黨章毫無法律效力。

如果民進黨不對柯先生進行黨紀處份之行為無違法,那國民黨的黨紀處份亦不違法,則法院不得受理王先生假處份之請求,或王先生必需按照黨規黨章向中國國民黨進行申訴。所以全案是黨務黨規問題。若無法證明關說無效,則法院違法,得請大法官釋憲。

人民團體法
第 九 章 政治團體

第 49 條 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

第 52 條 內政部設政黨審議委員會,審議政黨處分事件。
政黨審議委員會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
總額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內政部定之。

第 一○ 章 監督與處罰

第 54 條 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後,其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或負責人名冊如有異動,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58 條 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 撤免其職員。
二 限期整理。
三 廢止許可。
四 解散。
前項警告、撤銷決議及停止業務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但為撤銷決議或停止業務處分時,應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
對於政黨之處分,以警告、限期整理及解散為限。政黨之解散,由主管機關檢同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前項移送,應經政黨審議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認有違憲情事,始得為之。

轉移焦點不能改變涉案事實。
國民兩黨或總統應該即刻招開國民大會,立刻選舉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不得代表國民大會代表。


奉行三民主義,貫徹五權憲法。
舊 2013-09-20, 05:10 PM #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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