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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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
比如競業違反原則
法官會參酌實際的狀況確定是否雙方簽署的競業違反原則是否有效
什麼時候有效什麼時候無效,並沒有明列條文,但還是有所謂的比例原則等可以依詢
如一個22K上班族,就算簽了,十之八九法官也不會鳥
簡單說法官可以認定該上班族的薪資水平不具備相當的關鍵技術,
所以不認同企業雇主跟員工的競業違反條款是否有效
但如果是HTC的三千萬年薪設計副總呢?這又是很難說了
所以只要法官認同撤換立法院長屬於重大事項
那相對撤換原因就必須有足夠讓法官信服的原因
事情就是這樣簡單
同理,如果日後高院認為立法院長職務不算什麼
那自然會撤銷甲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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