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idemon..
這個觀念你錯非常大,即使是自願簽下的契約、依然不能違反法律
就像老闆叫勞工簽自願放棄勞保、退休金
在法律上勞工簽了依然無效
你簽契約自願當某人的奴隸,在法律上一樣不會保障這種契約
因為這些契約都是違法
就算簽下類似禁止幾年同業競爭條款的文件
如果公司沒有做適當補償
法院也可以用違反憲法保障的工作權、給予取消
沒有任何民間組織契約、規章可以逾越法律、憲法規定
即使你自願放棄、不願接受保障
簽下白紙黑字也一樣、你最好記得這一點
前面我也貼了、即使在私人公司
老闆用法院不能同意的講法解雇員工、同樣可以判解雇無效
並不是說私人公司你想怎麼玩員工、就可以怎麼玩
就像你講htc的例子並不恰當
盜賣技術是於法有據的背信罪、同時違反公司的工作守則
要炒人當然名正言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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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黨員的行為受到黨的規範,只要你的行為沒有違反黨的決議,今天,王先生怎麼會失去黨員資格呢?我的意思是,法律是最低標準沒有錯。但是,你說到違反了公司的工作守則,請問工作守則有什麼法律效力?你所有的規則是建立在法律上,再來承認在法律之上建立的其他私人的規則。
今天王先生雖然不違法,但是他就如同你說的,他沒有遵守該黨的決議。那你告訴我該做何處置?黨的決議是法律之上的一種規則。王先生自已觸犯了黨的決議是黨務的問題。不是法律的問題。黨主席若不能開除你,那請問一個黨要一個不守黨紀的黨員為何?而王先生自已不遵守自已當初入黨的黨章,所以黨主席按照黨紀處份王先生是該黨的權利的。你失去黨員資格,你怎麼能繼續為該黨服務?如果你還能為黨服務,那請問你沒有黨藉,要服務什麼?前面有人說,要保持狀態,基本上就是如果關說一事是否成成立尚未知曉,那就是現在還有爭議,所以我說,是時候去看看柯先生的問題,而不是在王先生上打轉,
國民黨及國民黨黨主席已經浪費了兩個星期的時間了,而全體黨員跟國民卻沒有任何一個人去檢視柯先生的所做所為,這是一個極大的錯誤。並不是我是法官、檢察官或特偵組,而是我個人對本案的質疑。
另外,你這樣就變成,捷運內不得吸菸,是捷運公司的私人規定,並不是法律上有效的規定。
如果在捷運內吸菸,那捷運公司開罰就是違法。那你還能怎麼管理呀?
這個例子如果不好,還可以再舉一個例子,捷運內不得飲食,但是那一條法律規定自由人不可以在公共場所自由飲食?
那一條法律規定自由人在戲院不能接打行動電話?
你跟本說不出為什麼跟所以然。因為跟本沒有這些法律。只有規範而以。
像日本,不受用的員工不能開除,所以只好左遷,外派,放在辦公事裡等死呀。公司沒有違法呀。不然半澤直樹你們看的爽歪歪是看假的嗎?你說有不對嗎?你覺得日本人比台灣人傻?還是台灣人比日本人聰明?還是日本人沒有人懂法?
柯先生有沒有罪,當然不是我說了算,我現在順兩個邏輯走,如果柯先生有罪,那黨主席的決策就是對的。如果柯先生無罪,那應該還是黨務問題呀。
有人提到,為什麼只有黨藉消除,我的看法是,沒有任何理由說,立法院院長不可以是無黨藉立委,而且立法院院長是全體立委投票選出的。所以失去黨藉因不能影響立委的在立法院中的任何職權。
至於其他人的回答,我暫時想找周公。待他日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