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hristine
你說錯了,今天王先生在這之前已經是黨員了。這個黨職的權利跟義務你早早就已經同意也服從了。
而且今天是王先生自已違反了這個組織跟這個團體的契約。並不是這個老板強迫自已的員工簽下這個契約的。
和htc案是完全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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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觀念你錯非常大,即使是自願簽下的契約、依然不能違反法律
就像老闆叫勞工簽自願放棄勞保、退休金
在法律上勞工簽了依然無效
你簽契約自願當某人的奴隸,在法律上一樣不會保障這種契約
因為這些契約都是違法
就算簽下類似禁止幾年同業競爭條款的文件
如果公司沒有做適當補償
法院也可以用違反憲法保障的工作權、給予取消
沒有任何民間組織契約、規章可以逾越法律、憲法規定
即使你自願放棄、不願接受保障
簽下白紙黑字也一樣、你最好記得這一點
前面我也貼了、即使在私人公司
老闆用法院不能同意的講法解雇員工、同樣可以判解雇無效
並不是說私人公司你想怎麼玩員工、就可以怎麼玩
就像你講htc的例子並不恰當
盜賣技術是於法有據的背信罪、同時違反公司的工作守則
要炒人當然名正言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