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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至上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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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mpt2013
所以啦 開除本身就沒問題
說開除不合理的才有問題
如果真的認為無可替代
不如請反對黨解除一席黨員之資格
並恭迎王員入黨如何
另外憲政體制保障的是通常情況下的任期
例如生病 解職等並不在法律保護之下


不知大家有無聽過一個學術理論,三權分立的憲政制度,行政、立法權之間出現爭議時,由司法權來解決是很常見的方式,以台灣為例,大法官釋憲就屬否司法權的體現。

當然,以本案而言,黨員與政黨間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並等待判決結果,此亦有司法權解決行政、立法權爭議的一種體現,因此民眾靜待司法判決結果也是一種最公允的方式。

憲政體制對法定任期固然保障,但對於各治權(行政、立法、司法...)的特性亦應保障之,例如行政中立、立法民主、司法獨立等等,就立法民主而言,目前立院院長為立委互選產生,具備民意基礎,如其更換未經立院同意,似有違民主精神,因此有論者言這個部分應朝修法方向改進。

PS: 因為立院院長為全體委員互選,而各委員背後就代表投票給該委員的民意,因此稱院長本身亦具有民意基礎;所謂XX小組我不是很清楚您所指為何,但應該不是"全體 "委員共同投票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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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09-18, 09:24 AM #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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