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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黑暗>>馬政府又一內閣部長疑涉刑案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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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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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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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至上
就法論法:
1.政黨依人團法等法律,絕對可以開除人,但依法政黨與黨員屬私法關係,此點沒有爭議,因此黨員與政黨的糾紛提起民事訴訟以資救濟,也絕對合法合情合理,現在該黨與該黨員不就正在民事訴訟的路上前進嗎?
2.該黨員的身分並非陽春不分區立委,同時也是國會議長(立院院長),院長職位為全國立委互選產生,具備民意基礎,政黨可否因與自黨黨員的爭議,透過自黨的程序造成國會議長的更換,似有爭議。而如自黨程序有瑕疵而造成國會議長的更換,就更不比一般公司,因為波及的是憲政體制。
所以啦 開除本身就沒問題
說開除不合理的才有問題
如果真的認為無可替代
不如請反對黨解除一席黨員之資格
並恭迎王員入黨如何
另外憲政體制保障的是通常情況下的任期
例如生病 解職等並不在法律保護之下
立法院長也不算民意基礎
不然 XX小組是否算民意基礎
XX小組負責人 這算不算民意基礎
XX小組召集人 這又算不算民意基礎
2013-09-18, 09:09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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