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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至上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0
就法論法:

1.政黨依人團法等法律,絕對可以開除人,但依法政黨與黨員屬私法關係,此點沒有爭議,因此黨員與政黨的糾紛提起民事訴訟以資救濟,也絕對合法合情合理,現在該黨與該黨員不就正在民事訴訟的路上前進嗎?

2.該黨員的身分並非陽春不分區立委,同時也是國會議長(立院院長),院長職位為全國立委互選產生,具備民意基礎,政黨可否因與自黨黨員的爭議,透過自黨的程序造成國會議長的更換,似有爭議。而如自黨程序有瑕疵而造成國會議長的更換,就更不比一般公司,因為波及的是憲政體制。



引用:
作者lompt2013
說王X先生
回王B先生
還說人不懂 不認識 不知道
嘖...

此外連體制都沒弄懂
公司不能開除人?
黨派不能開除人?
最簡單的 那民XX在前面開除熊某人是否也是一樣的

然後今天立院又空轉了一天 浪費了兩千萬
舊 2013-09-18, 08:50 AM #50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理性至上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