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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o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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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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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ana
我想大概是引用
第二條與第三條

第二條第三款
損害黨之聲譽。

第三條第五款。



撤銷黨籍 開除黨籍或停止黨權對於黨員可行使之權力有重大損害

需要明確規定才有第四條跟第五條的規定

不然像這樣排列組合來處罰

那還需要第四條 第五條嗎???
舊 2013-09-18, 01:17 AM #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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