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ompt2013
左說右講還是在閃避問題
今天王先生做好了哪些事 符合你說的全國人民的利益
今天柯先生打的電話 有沒有問題
今天 的處理問題 是不是黨的問題
還有 你說的顛三倒四 是我們認識的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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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黨!!
連國民黨開除黨籍都沒照規定走...
除了第四條 第五條 沒其他條有提到開除黨籍
現在弄個有損黨譽就想開除人
法律跟黨規就跟皇后的貞操一樣
隨便皇上搞就對了
http://www.kmt.org.tw/page.aspx?id=13&aid=5520
第 四條 黨員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或犯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眾暴動、 施強暴脅迫或賄選等罪、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 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有關與兒童或少年從事****易之罪或刑法有關殺人、重傷害、搶奪強盜、 重大侵佔、重大詐欺、重大背信、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第一審判處有罪者,應予以先行停止黨權處分;但經上訴後判決無罪者,應予以恢復黨權。
黨員犯前項之罪,經法院第二審判決有罪者,應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黨員犯第一項之罪,雖未經法院判決有罪,惟經廉能委員會或本黨中央考紀委員會認定對社會公義有害,對本黨聲譽有損者,仍得依其情節輕重,予以先行停止黨權或停止黨權以上之處分。
黨員犯罪所犯為第一項以外之罪,在法院判決有罪後,如所犯情節重大,有害公義、損害黨譽經查證屬實者,得予以第三條規定之處分。
第 五條 黨員公開聲明退黨有損黨譽或加入其他政黨者,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