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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vi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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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7
若全公司只有甲乙丙三名股東,於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中,乙丙退出,則公司應予解散,若要公司能永續經營,則此公司型態一定是有限公司。

剩下有限公司可行途逕只有股份轉讓、減資、抛棄或解散:先講轉讓,沒有對價或顯不相當,可能有逃稅之虞,因此乙丙持股過戶給甲至少要以淨值(或不低於面額)計算。至於減資或抛棄持股,事涉及變更登記,這得要花錢找會計師,網路上問不到全部。剩下解散,或是改由其他公司合併或營業受讓,同樣可以達到使法人消滅之意,那可找律師或會計師。至於所謂其他公司是否由甲所新成立,那是另外一個問題。

若清算後可以拿回出資額,不如以錢為重;若是公司解散拿不回500萬(這表示有虧損),這種公司則無繼續維持之效用。若是出現:「現在雖小虧,但是前途看好,將來一定保證可以賺到1,000萬。」總之,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這種話與「這本《如來神掌》秘笈是無價之寶,我看與你有緣,收你十塊錢,傳授給你吧」差不多。
舊 2013-09-16, 03:54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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