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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n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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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霸凌不也是這樣嗎?無憑無據指控他人不也是這樣嗎?如果要指控那上法院說去不才是對的嗎?如果你的思維這樣說,那就變成,被指控也可以無視,所以指控他人也可以無所謂?

如果要指控他人要有先俱有事實才行,如果沒有事實因此被指控也忍受?
如果要被他人指控要先無恥?因為如果不是事實就可以不與理會?
那你憑什麼指控別人?又為什麼被指控的就得忍受?

何謂受害?何謂指控?要指控就要去法院,那會受害就表示你跟本沒有去法院就用你自已的主觀觀感跟意志決定一切。那無恥就是何理何法的,那我認為洪員的死亡就是自找的。

你拿什麼來還受害者的損失?受害者要怎麼求償或是舉證?

不是我想生氣,而是是誰說了算的問題。用什麼說了算的問題。
舊 2013-09-15, 12:23 PM #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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