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Member
|
和解書,書局有賣範例可參考,雙方同意簽定即具有私契約效力。
幫忙補充,調解條例規定是:1.事故發生地之公所 或 2.他造的戶籍地公所
(主要由權益受損方當聲請人居多, 但這可以雙方談妥誰提出聲請, 即到對方戶籍地調解)
初判表可附可不附,僅提供給委員參考公正意見。
調委會的和解書都會註明「拋棄民刑事追溯權」
目前除了死亡車禍不能註記拋棄刑事追溯權外,
幾乎都會寫上這條,送往法院蓋大印,等同一審判決。
即使有一方事後反悔,又上法院提起告訴,
大多出示和解書上頭雙方同意拋棄追溯權的部分,大概都會建議撤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