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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誤會,我必須指出,這個法律見解錯誤。不是只要國民黨送達中選會,王金平就當然喪失立法委員資格,沒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可能。
在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中,法院已清楚說明:
立法院秘書長100年1月4日台立院人字第0990007021號函覆本院:
『「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略以:「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
準此,本院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經所屬政黨撤銷其黨籍,本院向依前開規定,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本院,始予以註銷其立法委員資格。
自註銷之日起,即不得行使立法委員相關職務上之行為,該政黨於本院立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