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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zilla ch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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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899
引用:
作者皇極驚兲拳
關鍵在於黨紀處分要送中選會,才能撤銷不分區

這牽扯到公權

所以那各律師才說,現在黨章修改,一通過後,主席一簽章,

立刻送中選會,不受申訴20天影響

一但中選會公告撤銷不分區,則假處分已經無法保全不分區立委資格狀態下,

法官自然不會允許假處分!


這些早就在會議內被提到了,推演N次,不論哪種情況都是死


不然幹麻今天開會,就是擺好陣勢,狂風掃落葉,

黃國昌的FB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86...if&notif_t=like

為了避免誤會,我必須指出,這個法律見解錯誤。不是只要國民黨送達中選會,王金平就當然喪失立法委員資格,沒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可能。

在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中,法院已清楚說明:

立法院秘書長100年1月4日台立院人字第0990007021號函覆本院:
『「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略以:「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
準此,本院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經所屬政黨撤銷其黨籍,本院向依前開規定,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本院,始予以註銷其立法委員資格。
自註銷之日起,即不得行使立法委員相關職務上之行為,該政黨於本院立法委員總席次亦同時予以減少一席。


換言之,在立法院註銷王金平資格之前,王金平仍得行使立法委員相關之職務行為。在其之前,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1,聲請緊急處分




所以還必須要經過一個「立法院註銷資格」的程序...
舊 2013-09-11, 04:42 PM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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