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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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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0
大大您寫的很長,立論清晰,言之有物,惟立論之依據為導出結論之根本,我引用一些目前尚未定論而被您引用的事實,供您參考,下一步會出現什麼新事證我們都無法預期,只能就當前曝光的事證去論證:

1.是否非法監聽:

黃世銘已出面說明"未監聽王院長",只監聽因他案已申請合法監聽之"柯委員",意外發現這段跟王院長、曾前部長有關之通聯。換言之,如果監聽王院長電話就是"非法監聽",監聽"柯委員"就是合法監聽,目前各大媒體上曝光的資料,的確只看到監聽柯委員的譯文,因此如果要論證特偵組非法監聽,可能必須出現"監聽到非與柯委員通聯的電話紀錄",才能論證非法監聽。


2.柯委員的案子判刑之輕重,都不宜進行關說:

柯委員的案子最後沒上訴,所以會判多重、能不能易科罰金,其實很難講。有論者謂該案法定刑很輕,不可能關說。我只想說,目前王、柯兩人都異口同聲說是"關切"非"關說",依前述之論點,既然是輕罪又可易科罰金,是不是連"關切"都不必了?如果王、柯兩人都還需要"關切",那表示判罪的輕重並非"關切者"所衡量的重點,故此論點應該不攻自破。(擺在眼前的事實是,不管是"關說"或是"關切",王、柯之間的確有談及此案的通聯,而且王、柯二人目前均不否認監聽譯文的文字內容,只針對文字內容進行不同於特偵組的解讀)



3.民意代表的關切,是否完全是犯罪絕緣體?

王院長為民意代表,且為最高立法機關的首長,假設...我講的是假設,假設王院長以電話"關切"的形式,試圖影響一件小刑案的上訴與否?請問根據刑法,所犯何罪?刑法有公務人員瀆職罪,而叫唆犯刑法之罪者為叫唆犯,依所叫唆之罪罰之。檢察官將本該上訴之案件,因為他人之關切而不上訴,有可能是瀆職。民意代表向檢方"關切"一件小刑案,如果構成要件該當,是有可能成立叫唆瀆職罪(請專家指證),關鍵就看事證是否明確。目前本案證據不足以起訴刑事犯罪,是否即因為缺乏對王院長、曾前部長、陳檢察長等人相互相的監聽紀錄,因此難以論罪,這其實只是個待證的推論,可待大家好好想想。


引用:
作者bar0402
.................,王金平是什麼人?
立法院長! 他是民意機關最高首長, 簡單說他是民意代言人, 國家巨頭之一!
到現在為止, 有沒人敢交待為什麼要去監聽他的電話? 立法院長不是不能辦!
而是一切要合乎程序正義, 對一般老百姓阿貓阿狗, 司法單位有瑕疵亂搞也就算了..
今天對上個國家重量級巨頭, 交待不清你的理由及動機絕對不可以!
很簡單, 連立法院長都免不了不合理不合程序的監聽, 那一般百姓可想而知!

.......................................

................就單此"關說"案來說, 請搞清楚整件事來龍去脈, 坦白說..
此事只要你不是沒大腦沒判斷力的人, 不會去相信馬大總統自己放的話:關說!
一件無罪又或可以易科罰金十幾萬的"小案子", 動用到院長去"關說"!
就好像叫馬英九去負責幫你家通馬桶一樣荒唐! (這叫... 選民服務? 好像也對齁?)


............王金平再怎樣也算個民意代表, 就算他是不分區的, 他代表百姓"關切"案件..
沒有啥太過份的, 除非, 你抓到收賄或施壓, 可以形成瀆職或對價關係行賄的證據!
這不容易!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貪污案最後不了了之, 不只是受到政治力可能的干涉.
也因為實際上要舉證形成心證並不容易!.......
     
      
舊 2013-09-10, 11:02 AM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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