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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mo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引用:
作者lompt
這說法還是有問題
關說本來就是可議的
在美國甚至都立法管理監督並要申報的
此外 柯某人也並非他的選民
為了駔犯進行服務也不符合選民請託為民服務吧
不然 基隆市長也是民選的
大家是否該給予讚譽鼓勵呢
高雄市議員幫毒販關說甚至施壓將員警調職
那這是否也是合理的呢
最基本的道德原則就有問題了吧



可議但不一定違法、不然也不用在那邊可議了
我也說了、兩者要維護的東西不一樣

公務人員維護大眾利益是首要條件、而這個大眾利益的最低下限是不能違法
當民意代表要求到達違法事項時,公務人員就要拒絕


我就遇到的情況
某一個標案遇到主管人員想祭於完全不合情理法的罰金
超過一般法定行情100倍且完全只憑自己片面自由決定金額(契約並沒有規定)
你一個小小承包商怎麼講他都完全不理
請問我找民代反應、可不可以?

針無兩頭利
舊 2013-09-10, 10:32 AM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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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mon..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