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hun0414
當事人之一都一下台一鞠躬了
難道已是堂堂的國會議長,就不需用較高的道德標準來約束自己嗎
法律也只是代表最低度的道德規範
試想今天若換作江宜樺被掀,你認為他行政院長還保得住嗎
另外根據臺“憲法”規定,正、副“立法院長”都由“立委”們互選産生,“總統”沒有提名權,更沒有任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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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認為吃誰給的飯、就要為誰利益打拚
一般公務員當然奉公守法、因為他們工作是公眾委任的政府所授與
公眾利益要放在私人利益之前
一般私人雇員公民要守法、卻未必要奉公
不違法的情況下、可以把私人利益放在第一位
最明顯的是差異是法律規定公務員規定違法行為有義務和責任要舉發
但一般非公務員的公民則沒有這項義務和責任
而立法委員算是比較奇特的、雖算公務員但他們的位置是經由選民投票授與
所以他要選民利益要擺在其它利益之前
為"選民服務為由"關說這種行為對民意代表來說、並不算師出無名
只能看被關說的公務員有沒有守好公眾利益和有沒有違法之處
沒做守好這方面的底線、也應該是公務員負責
因為他們有任責把公眾利益放在立委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