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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tfeedwild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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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2
文章: 25
獸醫師法有阿。

第 21 條
獸醫診療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診療規則懸掛於明顯處所
;其獸醫師或獸醫佐執業執照及證書,亦同。
執業之獸醫師或獸醫佐,其證書、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有損壞或遺失時,
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相關罰則請看35。36條。
舊 2013-09-07, 08:00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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