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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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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引用:
作者埋冤狼
好幾年前看過一個臺灣竊盜案的新聞印象很深刻,一個竊賊闖空門被發現後就逃跑,被屋主一路追打趕出家門,屋主繼續一路追打追到約離家百公尺時,把竊賊打死在地。

法官判屋主有罪,有罪理由:屋主為保障身家性命安全可以動手驅離竊賊,這是自衛不是犯罪。而竊賊失風後逃離犯罪現場已經不可能再侵害屋主財產生命,此時屋主追出屋外追打竊賊已經不再是為了保護財產生命而只是單方面攻擊傷害對方,在這情形追打竊賊至死已不屬於自衛。

詳細說法我忘了,只記得這大概。

法官的意思,是不是就是說:要嘛你就在自家屋內就把它打死嘛!?
舊 2013-09-04, 11:15 P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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