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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冤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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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冤狼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打狗旗后
文章: 79
引用:
作者慕凡
我的看法是呢.

1. 人家沒惹它. 它自己要搞人家, 然後呢, 還要拿槍出來殺人家. 結果呢. 槍被人奪走. 然後被爆頭. "活該". 這種東西死了就算了. 世界上不差這種東西一枚.

2. 我不知道法官是怎看的. 不過我相信在台灣大部分的人每天都過著"普通人的生活". 上班, 下班, 睡覺, 洗澡, 拉屎. 也就是, 普通人既沒有如, 例如警察那樣的訓練過在突發狀況下應該有什麼反應, 事實上是就算是警察在圖發下有時候也沒辦法完全控制自己的反應. 也沒有如海豹部隊般嬌捷的身手. 這位倒楣的仁兄是會些許的技巧, 如奪槍術, 不過我相信他過普通人的生活也已經許久, 這位仁兄不是每天水裡來火裡去的007.

"普通人", 那當普通人正正常常的生活"突然"的碰到"生死交關"的狀況. "普通人"是不是很有可能做出當事者做的事情, 或又, 當事者做的事情是不是"普通...


我的看法是打身體還可以解釋成目標最大,這樣才能制服犯人。打頭直接就是殺人意圖,沒有那麼多漂亮說法。不是被侵害就可以合法反過來作一樣的事。

要是我只會打碎他的膝蓋讓他永遠記得,不會打頭後再認為自己"只是"自衛。

好幾年前看過一個臺灣竊盜案的新聞印象很深刻,一個竊賊闖空門被發現後就逃跑,被屋主一路追打趕出家門,屋主繼續一路追打追到約離家百公尺時,把竊賊打死在地。

法官判屋主有罪,有罪理由:屋主為保障身家性命安全可以動手驅離竊賊,這是自衛不是犯罪。而竊賊失風後逃離犯罪現場已經不可能再侵害屋主財產生命,此時屋主追出屋外追打竊賊已經不再是為了保護財產生命而只是單方面攻擊傷害對方,在這情形追打竊賊至死已不屬於自衛。

詳細說法我忘了,只記得這大概。

不知惡蟲大對這新聞有沒有印象,記得當時這判決出來還有吵了些新聞版面。我一直Google不到那新聞,如果可以請分享一下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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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犬注意
舊 2013-09-04, 10:10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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