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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Her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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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2
引用:
作者d61s
在這邊解釋也沒用,很多罪名其實可大可小,最後要解釋到變成無罪也行,律師為了攻防在庭上想出的花招絕對比我們在這邊推演還來得多又實際,但重點是法官要願意這樣判,而且還要有判例...


說到這個有判例真它X 的白癡, 沒路不會開一條路來走喔?
沒人這樣判過就不能這樣判??? 那不就永遠都不能有新判法???
法官不是最自認想法高人一等???
舊 2013-09-04, 07:10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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