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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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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ozaki100w
哎丫丫大家都是好朋友您看看以下解釋應該多少能了解....
民國71年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十八條,乃補充規定”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份計入法定空地”。以平衡興建騎樓與退縮騎樓地建築之權益差別。

騎樓之大小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其寬度至少3.5公尺,扣除騎樓柱後之淨寬至少2.5公尺,淨高不得小於3公尺。詳細規定,參見台灣地區省(市)各縣市騎樓設置標準。

騎樓有兩種,一種是法定騎樓,一種是私設騎樓。還有一種看起來像是騎樓,但是實際上它的名稱叫做「門廊」,這也是要注意的。



除了法定騎樓是依法留設,其必須供公眾(意即不特定人)通行使用,若設置固定式障礙物或是一般障礙物,得由路權機關,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逕行告發或移除。雖所有權人擁有其所有權,但對建築管理上,當初也提供了容積的獎勵,給予留設退縮的騎樓地,所以「法定騎樓」是不能占用及設置障礙。

至於私設騎樓與門...

依《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並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

可知「騎樓」係屬道路,其目的在供公眾通行。而騎樓產權登記,應視其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或登記一樓所有,而共有及私有之差別。惟縱或騎樓產權屬於一樓所有權人所有,然基於維護公眾通行權利,騎樓所有權人的所有權行使仍須受到限制,亦即若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設攤,則不得設攤,否則有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的規定,除了應處罰鍰外,對於攤棚、攤架得沒收之。

另外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礙交通之物或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石碑、廣_告牌等亦在處罰之列。
舊 2013-09-01, 06:02 P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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