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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40
引用:
作者ozaki100w
哎丫丫大家都是好朋友您看看以下解釋應該多少能了解....
民國71年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十八條,乃補充規定”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份計入法定空地”。以平衡興建騎樓與退縮騎樓地建築之權益差別。

騎樓之大小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其寬度至少3.5公尺,扣除騎樓柱後之淨寬至少2.5公尺,淨高不得小於3公尺。詳細規定,參見台灣地區省(市)各縣市騎樓設置標準。

騎樓有兩種,一種是法定騎樓,一種是私設騎樓。還有一種看起來像是騎樓,但是實際上它的名稱叫做「門廊」,這也是要注意的。



除了法定騎樓是依法留設,其必須供公眾(意即不特定人)通行使用,若設置固定式障礙物或是一般障礙物,得由路權機關,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逕行告發或移除。雖所有權人擁有其所有權,但對建築管理上,當初也提供了容積的獎勵,給予留設退縮的騎樓地,所以「法定騎樓」是不能占用及設置障礙。

至於私設騎樓與門...


是阿 所以我建議他是告官 而不是上來取暖阿
當初購買時他也知道騎樓是私有的還是法定的
既然知道了而買下不就表示願意承擔該風險
舊 2013-09-01, 12:24 P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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