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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vinson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7
男想告女的罪名呢?

詐欺?

很難,按報紙所述女點牛排,沒有點紅酒,要爭也是爭牛排錢,不是紅酒錢。況且是否各付各,還是男請客,原告要舉證,被告不用證明,所以男告女的話,男要舉證,女若被告,女什麼也不用作。除非女告男,但是本案女不用出面,從此消失也沒問題,有問題為酒錢,牛排錢尚無爭議。

不當得利?

很難,酒錢為餐廳所收,除非能證明女與餐廳有分潤約定,最好能拿到招攬契約或僱佣合同之類,但這很難吧!

其他?

而男要告女吃免費晚餐,索價新台幣1600元(再加小費一成也可),先研究好欲告罪名,還有其女的姓名地址等資料,準備好證據,再說吧!而不是吃飽喝足再來嫌太貴,這與把整鍋火鍋吃完,才來說好像有吃到蒼蠅,情況差不多,要就第一口就不吃,一開始就要主張。


引用:
作者小閘蟹
(舉手) 我想發問:

看到你提出的論點, 我忽然想到, 因為餐廳有白紙黑字列出價碼 (不管是否誇張), 所以基本上男方要告餐廳很難告成, 但如果 (既然) 男方沒答應要幫女方付費, 女方藉故溜走, 男方那時是否可以只付自己的那部份金額給餐廳呢?

又, 如果男方不能只付自己的那一份錢, 男方是否可能告女方不付飯錢呢? (當然, 這一切前提是建立在男方未答應要請客的前提上 )

求知道的大大指教.
舊 2013-08-31, 02:22 PM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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