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yeric
現在台灣不就是你舉的例子?
老百姓要查人 當然得申請
公務員要查人 電腦就在桌上阿!
|
這是不一樣的,你這個有點偷換概念,隨便舉個例子,警察是不是公務員?但是警察要查我的出入境記錄,不是發文給出入境管理局那麼簡單的。
是要給檢察官,然後有相關證據證明我有嫌疑,檢察官準了,出入境管理局才會給你發文。
這個才是台灣現在的作法,老美也是。老美甚至要到法院法官作主。
一關一關的,有管制在。
然而NCC的那種作法,就是你說的,電腦在桌上了。
順帶一題,我們的鄰居中國就是像NCC提的那樣,真的就是隨便他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