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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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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贈不是新制度,類似的還有捐血制度,就事論事的話,應以個案論處:
例如:衞爾康大火據說起因為小妹打翻酒精燈,論罪應該是論小妹的罪,至少以後不能再當小妹,結果卻檢討火共安全,要老板負責,甚至連台中市長都有事,這很離譜。
本案為五名無辜病患遭誤植而感染愛滋病,當事人應為三名肝臟移植醫師、兩名腎臟移植醫師、三名肺臟移植醫師及兩名主治醫師,至於護士及助理也應以共同正犯論處,處罰也可如下,但是卻檢討制度可能有關的柯醫生,這太神奇了。
註:
業務過失(如因而致死)可以論刑,侵權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監督不週可以對醫院懲處,因此刑法、民法及行政處分皆有空間。以上不獨偉大的器官捐贈,包括輸錯血液也一樣。
但最後各位醫生都沒事,理由則以非人為故意,而係制度云云,這太厲害了,上次那起弄錯血液的人應該比照辦理的。
柯醫師當然覺得無辜,他不能保證作業品質,自然無法為良率負責,真正作業疏失為第一線人員才對,至於所謂一肩扛起,只是為了不要處罰第一線人員,任務已經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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