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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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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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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cetyl
上面所列的條文已載明貨物價值3000以上才要繳納,我也問過關務相關的朋友,他說除非同一天航班的不同件貨物,貨物都是同一個收件人,才有可能合理懷疑化整為零,或是有另外證據收貨人有營業行為,否則要依上面法條來收營業稅? 不是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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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見得是同一天航班, 現在只要是 "密集性" 的在進口, 大概都有機會被查到
又, 收貨人(買受人)本來就要承擔營業(消費)稅, 並不需要收貨人另有營業行為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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