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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r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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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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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scottchang
那也要法院同意,例如你的罪太輕,檢察官或是法院還不樂意你監視勒,浪費資源
事實上,台灣現行作法就是這樣,都要經過法院,我沒說這個方法好,但是這是比較級,起碼比政府單位直接想調查誰就調查誰都要來的好。
現在起碼我還看的到發文者受文者是誰。
直接交給政府單位,能不能看的到都還是問題。
嗯...美國的密秘監聽法院是密秘運作的吧
你寫的那些是怎麼來的
2013-08-20, 10:22 AM #
24
weir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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