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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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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9
文章: 1,844
引用:
作者weirock
你的意思是我們也學美國搞個「監聽法院」就行了



那也要法院同意,例如你的罪太輕,檢察官或是法院還不樂意你監視勒,浪費資源


事實上,台灣現行作法就是這樣,都要經過法院,我沒說這個方法好,但是這是比較級,起碼比政府單位直接想調查誰就調查誰都要來的好。

現在起碼我還看的到發文者受文者是誰。
直接交給政府單位,能不能看的到都還是問題。
舊 2013-08-20, 10:13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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